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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新探索(黄志文)

时间:2014-12-01 11:20:27来源: 湘乡市人大常委会城环工委 作者:黄志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作出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规范的要求。即监督时限更严格,监管内容更具体,监管形式更规范,监管效果更求实。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有各级党的纪律委员会的党内监管,以解决党纪问题;有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督,以解决政纪问题;有“两院”的司法监督,以解决法纪问题,还有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但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进行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其他的监督所不能替代的。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进行的,是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能,是一种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实质就是依法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保证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规范运作,防止公共权力异化,确保“权为民所用”。人大的监督职权,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行政、审判、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就是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不尊重人大的监督,就是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利。

  张德江委员长在2013年3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会上讲话指出:“要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司法公信力。”张德江委员长的讲话也说明了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实质就是依法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历史反复说明,任何政治势力,任何政治人物,离开法律的制约,失去了人民的监督,就会导致政治上的腐败或工作上的失误。如何履行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在实践中,地方各级人大已经有了许多的经验,如:各级领导要提高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党的领导等等。在新形势下如何解放思想,进一步完善权力机关的监督工作,笔者结合人大工作体会就提高监督的全面性和实效性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 提高监督的全面性

  1.什么是监督的全面性?全面性是从监督的横向关系来讲的,指监督的全部范围。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我们国家生活中最高层次的监督。国家生活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包括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对这些生活领域,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否真正做到了“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例如:在法律监督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然而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对这些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得怎样?当前在人民群众中有一名很流行的话,叫做“法多法不灵”。什么叫法不灵?实际就是一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为此很有必要提高人大监督的全面性。

  2.怎样提高监督的全面性?第一,增强监督意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监督。因此,对“一府两院”的工作,不论其出发点和目的如何,都要用法律和政策进行对照和检查,这要成为每个人大工作者的一种习惯。这不是和谁过不去,是人大工作职责而使然。当然,这种习惯需要监督者具有很高的政策和法律水平。人大进行监督的根据,即衡量“一府两院”的文件和工作正确与否的标准,是现行的法律和政策。如果监督者本身对现行的法律和政策不熟悉,那么,就无法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建立监督信息网络。信息网络是提高监督的全面性必不可少的,甚至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进行监督,不是喊喊而已,它要有一件一件的具体“情况”。这些“情况”的来源,需要有一个收集、反映、综合、审查、汇报的网络。其中收集、反映是这个网络中的关键部分,从人大的特点说,监督信息的收集、反映,主要是依靠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经常化来完成。今年元月,湘乡市人大常委会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在第一次会议上通过了《湘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认真开展代表活动,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决定共六个部分20条,其中第四部分着重讲的是“三联”。“三联”就是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联系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在实施“三联”制度时,安排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除人大机关外的所有市人大代表一一进行对应联系,并给所有市人大代表发放履职记录本,要求每位代表每年集中走访选民时间不少于10天,将走访选民、参加小组活动、所提建议等情况详细记录于履职记录本上。为便于人大常委会兼职委员更好的地开展工作,还新设立了委员工作室,专门为兼职委员开展工作搞好服务。“三联”活动的开展,使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代表与选民形成了经常联系的网络。通过这个网络,既有效保障了人大常委会听到真实的民情民意,在审议时能反映真实的民情民意,而且通过定期联系,又能促使代表经常走访选民,勤于履职,提高履职效能。第三,完善监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制度,使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是提高监督全面性的必要步骤。要使监督正规化,就必须建立和完善制度。监督工作制度主要应当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监督工作办法”、“财政预算、决算监督工作办法”、“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施办法”、“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质询工作办法”、“特定问题调查工作办法”、“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办理审议意见办法”等,有了这些制度,有利于克服监督中的随意性,防止“失监”行为。

  二. 提高监督的实效性

  1.什么是监督的实效性?监督的实效性是从监督的纵向关系来讲的,即监督的实际效果。效果是一切工作的归宿。监督工作也同其他工作一样,必须注重效果。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工作。它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在目前的实践中,确实有些监督的效果不佳。人大在实施监督中,汇报听了,审议搞了,意见提了,决定作了,可是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分析影响监督效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监督者本身的问题,主要是心理素质和民主意识差。如在监督中不敢理直气壮地行使职权,怕得罪人,影响关系;也有被监督者法制观念淡薄,公仆意识不强的问题。如听不得不好意见,不愿意接受监督,甚至对监督有抵触情绪,或者搞阳奉阴违,该办的顶着不办。这些因素有时是一个,有时是综合的发生作用,从而致使权力机关的监督不到位,达不到监督的目的。在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要解放思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深入实施监督法,围绕中心,求真务实,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人大常委会由重过程转向重结果,“一府两院”由重程序转向重问题解决,多措并举,努力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2.怎样提高监督的实效性?第一,监督的内容要“准”。所谓监督,就是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因而有“找岔子”、“挑刺”之称。如果“岔子”找得不准,“刺”未挑得中,不仅影响监督者本身的威信,也难以使被监督者信服。因此,“准”是监督的关键。如何做到“准”,唯一的办法,是深入进行调查研究。调查研究作为提高监督实效性的一个手段,它要求调查者既有科学的头脑,又要有敢于碰硬的勇气。要通过调查研究,从众多的现象之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要有勇气,要求调查者不怕闲言杂语,有敢字当头、主动依法监督的精神。实践证明,凡是调查搞得扎实的,监督的效果就好,问题比较容易地得到纠正;反之,监督的问题往往不了了之。第二,要提前介入,主动参与。在工作监督中,对某些重大问题的监督,要争取提前介入,主动参与,这样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财政预算计划的编制,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等。在政府的决策过程中,人大要提出有利于政府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这样,一是可以避免对形成的方案进行纠正而造成一些不必要牵扯的麻烦;二是意见有利于被政府事前接受采纳;三是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威信。当然,这种提前介入,主动参与,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不能只是少数人通过列席参加政府的一两次会议就完成了的,而应当是督促政府主动将方案草案报送人大审议,由人大进行集体决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避免和减少失误、推动和支持政府工作的目的。第三,要建立监督反馈制度。监督反馈,就是由“一府两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提出的意见与建议,报告其落实执行情况。这是提高监督的实效性的一个重要措施。当然,在“一府两院”作出反馈之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还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如果只监不督,仍然达不到监督的目的。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反馈作为一种制度,不能只是一种知会性的,必须在会议上进行,反馈的内容也不能是尚未进行的打算和设想,必须是已经处理或纠正了的事实。否则,就反馈进行反馈,会给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双方都造成不信任感,影响相互之间的配合。

  全面性和实效性是监督的两个方面,构成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只有把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达到监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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